白水杜康遭遇“李鬼”傍名牌 商标审查一事两判引争议

2024-08-0215434

        7月29日,一场知识产权为主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发布会例行举办,知识产权局各分管负责人就如何推进“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这项任务向外界进行了详细阐释。

        这项任务,是日前重磅会议之后颁布重磅《决定》的第二部分第7条当中明确提出的,相关影响与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国内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各类经营主体来说,关心重点自然少不了“品牌与商标”。

        这场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坚决惩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表述自然令听众倍感振奋。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轻而易举、一帆风顺。

        近十年来,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经营主体重要无形资产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一直难以摆脱保护力度不足的苦恼。即便自2013年以来就“遏制恶意抢注及商标权滥用”几度修法,落实执行当中的漏洞依然明显。

        陕西知名酒企白水杜康集团近期遭遇的“商标李鬼”案,就凸显了商标审查过程中“一事两判”对民企带来的巨大困扰。

        “十三朝”系列商标是白水杜康旗下的一个核心品牌,其对企业的吃重程度体现在:第一,运行时间长,最早注册于2001年9月;

        第二,培育投入大,自该企业2002年改制以来,为打造“十三朝”系列投入了庞大的人力、物力、精力等各项资源;

        第三,商标显著性较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历经23年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白水杜康“十三朝”已经发展出约83个产品系列,至少在陕西省内“十三朝”几乎已经成为白水杜康白酒的代名词。

        就是在此种情况下,今年年初,商标部门竟然在陕西又批了一个极其近似商标——“长安十三朝”。

        商标45个大类当中,第33类商标群包括了一系列与酒、酒精饮料和调味品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假如近似商标仅仅是名称接近但分类比如说是“羊肉泡馍”,尚不难区分,但这个新审批的“长安十三朝”系列商标恰恰包括同为酒水分类的33类。

        新“十三朝”不仅完整包含了白水杜康的“十三朝”此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核心标识,比后者晚申请时间长达22年,并且呼叫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白水杜康系列商标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对照相关法规内容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正因如此,“长安十三朝”在最先申请时,早已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被驳回,且复议后依然被驳回。

        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07月13日,西安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就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了分类33的酒水类商标“长安十三朝”,很快被驳回;2020年08月18日再次申请,仍被驳回。

        2022年2月,西安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注销。一年多之后,2023年05月12日,一名身在西安的自然人再次一次不差地申请注册同样为“长安十三朝”的分类33商标,2024年1月3日,竟然神奇的通过审查注册成功了。

        以自然人身份注册成功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一家名为“陕西长安十三朝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注册设立,该自然人自然而然出现在公司控股股东位置。

        这种操作手法,即便不是明眼人应该也不难看出其中“傍名牌”的色彩与嫌疑。

        “傍名牌”知识产权案近年来比较知名的是“百度烤肉”事件,彼时法院判令“京百度餐饮公司”等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0余万元。

        两相对照,白水杜康“十三朝”遭遇的这个“长安十三朝”俨然一个“商标李鬼”,令人倍感蹊跷不解的是,商标审查竟然能在就同一个注册申请已经出现过反复驳回的情况下,换了个申请人,就顺利通过注册了。这种“一事两判”背后不知是啥逻辑。

        自然,此举很快引发相关涉事企业的巨大争议,2024年5月提交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事实上,对于制止恶意抢注及商标权滥用行为,相关方面从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就已做出积极努力。

        当年一是增加第7条第1款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增加第19条第1款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二是增加第59条第3款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即“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制止恶意抢注的规定,即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19条第3款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44条增加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尤其是,第68条第4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但以白水杜康眼下面临的困扰来看,这一箩筐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多少有点儿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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